110學年度第2學期校內師培生學分認定「期初梯次」

110學年度第2學期校內師培生學分認定「期初梯次」

收件時間:即日起至111年02月17日(四) 17:00整,逾時不候
審查時間111年02月18日(五)~02月24日(四),02月25日(五)公告,審查期間不收件。
參加對象110學年度第2學期畢業之師資生;申請111學年度實習師資生;教程二年級以上師資生
※  逾時者請參加下一梯次 (110學年度第2學期期中)。  請備齊審查資料,交件前請先確認資料的正確性及完整度,如有缺漏不予受理。
※ 將於111年6月畢業或申請111年8月實習之師資生請注意:1. 務必參加本梯次學分認定,以免延誤畢業審查。2. 請預填110-1選課科目名稱(成績處空白),並繳交本學期正式選課單。3. 認定表須繕打電子檔列印繳交,與原認定表一併繳交。
 

一、教育學分部份:
(1) 教育學程學分認定申請表,請依成績單正確繕打學年學期完整課名(含編號及括號內容等)、學分數必選修成績
(2) 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表(請依入教程年度之版本提供),用黃色螢光筆畫記已修科目。
(3) 請備妥乾淨、未畫記「歷年成績單」1份,不受理學期成績單,並使用黃色螢光筆畫記已修科目〈畫記科目需與「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表」相同〉。
(4) 教育專業成長時數證明文件。
(5) 他校教育學分抵免者,請先完成「教育學程學分抵免申請表」再作認定。
 

 二、各科專門課程部分:
(1) 各科專門課程審查認定申請表 (單面列印),請依成績單正確繕打學年學期完整課名(含編號及括號內容等)、學分數成績
(2) 各科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請對應審查認定表提供科目及年度),用黃色螢光筆畫記已修科目。
(3) 請備妥乾淨、未畫記「歷年成績單」1份,不受理學期成績單,並使用黃色螢光筆畫記已修科目〈畫記科目需與「各科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相同〉。
(4) 修課科目名稱與一覽表內科目名稱不同者,務必檢附修課該學年/期之課程綱要僅一字差異者皆需檢附課綱,請按認定申請表內容排序。本校課綱可至教務處課務組網頁查詢,它校課程請自行向原修課學校索取。
(5) 認定課程距今10年以上者,請檢附「排除學分認定10年條款申請表」及證明文件。
 
(1)、(2)、(5)項可在師培中心網站「表單下載」區下載電子檔,請依錄取教程學年度選用適合版本
項目 (3) 歷年成績單之正本提供1份即可,其餘認定表可附影本。
之前已認定過的同學,請在原認定表上補寫新修科目、分數,連同(2)、(3)、(4)、(5)項備齊繳交。
應屆修畢師培之研究生請再另行繳交「國立臺北藝術大學研究生教師資格考試暫准報名資格檢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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