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學年度第1 學期校內師資生課程學分認定「期中梯次」

113 學年度第1 學期校內師資生課程學分認定「期中梯次」

收件時間:即日起至113 年11 月08 日(五),8:30~17:00,逾時不受理。
審查時間:113 年11 月11 日~11 月22 日。
公告時間:113 年11 月25 日(一)。
參加對象:(1)教程二年級以上師資生、或(2)教程一年級之研究生、或(3)113學年度第1 學期師培畢業生,且113 學年度第1 學期期初認定未申請者。
※ 請將紙本交至學生活動中心3 樓,B301 辦公室嘉輝助教。

請備齊審查資料,交件前請先確認資料的正確性及完整度,如有缺漏不予受理

一、教育學分部份:
(1) 教育學程學分認定申請表,請依成績單正確繕打學年、學期、完整課名、學分數、必選修、成績。
(2) 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表(依入教程年度之版本提供),用螢光筆畫記已修科目。
(3)「歷年成績單」影本1 份,用螢光筆畫記已修科目與分數。
(4) 他校教育學分抵免者,請先完成「教育學程學分抵免申請表」再作認定。

 二、各科專門課程部分:
(1) 各科專門課程審查認定申請表 ,請依成績單正確繕打學年學期完整課名(含編號及括號內容等)、學分數成績
(2) 各科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請對應審查認定表提供科目及年度),用螢光筆畫記已修科目。
(3) 請備妥乾淨、未畫記「歷年成績單」1份,不受理學期成績單,並使用螢光筆畫記已修科目〈畫記科目需與「各科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相同〉。
(4) 修課科目名稱與一覽表內科目名稱不同者,務必檢附修課該學年/期之課程綱要僅一字差異者皆需檢附課綱,請按認定申請表內容排序。本校課綱可至教務處課務組網頁查詢,它校課程請自行向原修課學校索取。
(5) 認定課程距今10年以上者,請檢附「排除學分認定10年條款申請表」及證明文件。
 
 (1)、(2)、(5)項可在師培中心網站「表單下載」區下載電子檔,請依錄取教程學年度選用適合版本
 項目 (3) 歷年成績單之正本提供1份即可,其餘認定表可附影本。
 之前已認定過的同學,請在原認定表上補寫新修科目、分數,連同(2)、(3)、(4)、(5)項備齊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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