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協助同學順利取得師資培育相關證書,請符合資格的同學務必於本梯次辦理學分認定,以利後續課程規劃。
收件時間
即日起至 114 年 4 月 18 日(星期五)8:30–17:00,逾時不受理。
審查時間
114 年 4 月 21 日(星期一)至 5 月 2 日(星期五)。
公告時間
114 年 5 月 5 日(星期一)。
參加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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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程二年級以上師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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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程一年級之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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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學年度第 2 學期師培畢業生,且 113 學年度第 2 學期期初未申請認定者
繳交方式
請備齊紙本資料,交至學生活動中心 3 樓 B301 辦公室(雅嵐助教)。
請務必確認資料正確且完整,缺漏資料將不受理。
學分認定應備資料
一、教育學分認定
1.教育學程學分認定申請表(依成績單填寫學年、學期、課名、學分數、必選修、成績)。
2.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表(依入教程年度版本,螢光筆標記已修科目)。
3.歷年成績單影本 1 份(螢光筆標記已修科目及分數)。
4.他校教育學分抵免者:請先完成「教育學程學分抵免申請表」,再進行認定。
二、各科專門課程認定
(1)各科專門課程審查認定申請表(依成績單填寫完整課名、學分數、成績)。
(2)各科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對應認定表,螢光筆標記已修科目)。
(3)歷年成績單正本 1 份(不接受學期成績單,螢光筆標記科目須與一覽表相符)。
(4)修課科目名稱與一覽表不同者:須檢附課程綱要(含僅有一字之差者),並依認定申請表順序排列。本校課綱可至教務處課務組網頁查詢;它校課程請向原學校索取。
(5)課程距今 10 年以上者:請檢附「排除學分認定 10 年條款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文件下載與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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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項 可至師培中心網站「表單下載」區下載適用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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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歷年成績單 需繳交正本 1 份,其餘表單可繳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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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認定過的同學,請在原認定表補寫新修科目與成績,並連同 (2)、(3)、(4)、(5) 項一併繳交。
如有疑問,請洽師培中心 B301 辦公室(雅嵐助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