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公告,分次招考)
一、依 據:依教育部頒「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規定辦理。二、報名方式:攜帶有關證件親自或委託辦理。
三、報名地點:臺北市立福安國民中學人事室(地址:臺北市士林區延平北路七段250號,電話:2810-8766轉160)
四、甄選科目及錄取名額:
類 別 | 甄選科別 | 錄取名額 | 教學演示版本 | 聘 期 | 備 註 |
懸缺代理教師 | 美術 | 正取1名 備取若干名 |
自選 | 自105年3月11日起至105年7月31日止 | 1.須兼任行政職務。 2.學校將依實際需求進行相關領域配課。 |
五、報名資格:
(一) 未具雙重國籍或多重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國籍,年齡在65歲以下,持有報考甄選科別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且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二)依教育部『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3條規定,以一次公告分次招考方式進行,各次甄選報名者須符合資格如下:
次別 | 具備資格 |
第1次 | 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者(即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
第2次 | 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3條第3項第1款或第2款規定者(即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或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
第3-5次 | 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3條第3項第1款或第2款或第3款規定者(即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或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或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 |
六、報名手續:
(一)填寫報名表(請攜帶私章)、聲明書、自傳乙篇(均如附件)(自傳請依本校格式,未依本校格式者恕不受理)
(二) 繳驗身分證、畢業證書、聘書、離職證明(或相關服務成績證明)、各該科合格教師證書正、影本(以上證件務請自行備齊影本,正本則驗畢後發還)。
(三)繳交本人最近二吋脫帽半身光面照2張(請自行黏貼於報名表、准考證)。
(四)報名費:繳交新臺幣500元報名費。
七、報名與甄選日程表:
請依表列時間報名,及依報到時間於2樓人事室完成報到,應試人員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准考證,證件不齊取消應試資格,並進行抽籤決定序號。
次別 | 第1次 | 第2次 | 第3次 | 第4次 | 第5次 | 備註 |
報名日期 | 105年2月23日(星期二)上午8時至10時 | 105年2月24日(星期三)上午8時10時 | 105年2月25日(星期四) 上午8時10時 | 105年3月1日(星期二) 上午8時10時 | 105年3月3日(星期四) 上午8時10時 | 招聘教師錄取名額額滿後即停止次項教師甄選作業 |
甄選日期及相關時間(請應考人注意報到時間) | 105年2月23日(星期二)上午10時10分(10時報到【逾時10分鐘以上者以棄權論】 | 105年2月24日(星期三) 上午10時10分(10時報到【逾時10分鐘以上者以棄權論】 | 105年2月25日(星期四) 上午10時10分(10時報到【逾時10分鐘以上者以棄權論】 | 105年3月1日(星期二) 上午10時10分(10時報到【逾時10分鐘以上者以棄權論】 | 105年3月3日(星期四) 上午10時10分(10時報到【逾時10分鐘以上者以棄權論】 | 報到時間 報到地點:本校人事室。 |
錄取公告日期 | 105年2月23日 下午6時前公告本校網站 | 105年2月24日 下午6時前公告本校網站 | 105年2月25日 下午6時前公告本校網站 | 105年3月1日 下午6時前公告本校網站 | 105年3月3日 下午6時前公告本校網站 | 採網路公告方式,如簡章公告網站及本校網站。 |
成績複查時間 | 105年2月24日上午8時至12時 | 105年2月25日 上午8時至12時 | 105年2月26日 上午8時至12時 | 105年3月2日 上午8時至12時 | 105年3月4日 上午8時至12時 | 請應考人親自持身分證向本校人事室提出申請。 |
報到 | 105年2月24日下午1時至3時 | 105年2月25日下午1時至3時 | 105年2月26日下午1時至3時 | 105年3月2日下午1時至3時 | 105年3月4日下午1時至3時 | 正取人員請依左列時間至本校人事室辦理報到,未依限報到者,取消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備取人員:俟接獲電話通知,向本校人事室辦理報到。 |
八、甄試方式:
(一)教學演示(佔50%):每人15分鐘,八年級—翰林出版社,單元由評審委員抽選,相關教具等請自行備妥。
(二)口試(佔50%):每人10分鐘。(含教育理念、教學知能、輔導知能、班級經營、表達能力、儀容舉止等。)
九、甄選錄取方式:
(一)依甄選成績高低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決定錄取順序,如同分時以試教成績高者為優先錄取。
(二)甄選結果均未達錄取標準時得從缺,並另行擇期辦理甄選。
十、本校甄試錄取教師皆有擔任導師、指導社團、輔導學生課外活動及兼任行政工作之義務。
十一、正取人員應攜帶全部學經歷有關證件正本及私章至本校人事室辦理簽約及回聘事宜,逾時以棄權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保留。並由學校通知備取人員完成報到及簽約作業。
十二、報名本項甄選所繳驗之各種證明文件如有不實者,除取消甄選及錄取資格外,如涉及刑責由應試者自行負法律責任。
十三、本簡章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討論通過並陳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十四、附則:
(一)經甄試錄取者,若發現資格不符,或證件有偽造、變造情事,或到職後無法辦理核薪者,均應無條件自到職日起自動解職,報考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異議,並應放棄先訴抗辯權。若涉及刑責,由報考人自行負責。
(二)錄取人員應配合辦理不適任教育人員及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資料查詢。
(三)代理教師不得在外補習、違法兼職,或藉職務之便從事私人商業行為。
(四)代理教師於代理原因消失時,應即解除代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五)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導致上述甄選日程更動,悉公布於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網站最新消息及本校網站,本校不另行通知。
附註:
教師法第十四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 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三條 有痼病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教育專業人員。
附件下載:
甄選簡章
台北市福安國中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