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師資培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向臺端告知下列事項,請臺端詳閱:
一、蒐集之目的:建立申請參加本校教育實習課程師資生之資料,以進行審核、處理及運用。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識別類(例如:中、英文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電話號碼、地址、電子郵遞地址、帳戶號碼與戶名)、特徵類(例如:出生年月日、國籍)等。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或本組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二)地區:國立臺北藝術大學。
(三)對象:參加本校半年制教育實習課程之師資生。
(四)方式:書面或電子資料之利用方式。
四、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臺端就本組保有臺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得向本中心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
(二)得向本中心請求補充或更正,惟臺端應為適當之釋明。
(三)得向本中心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本組因執行 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臺端請求為之。
五、臺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臺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個人相關資料,惟臺端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本中心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致無法辦理臺端提出之申請。
申請人已知悉上述事項,並同意本組進行上述事項之審核、處理及運用。
No | 標題 | 日期 | 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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